关于做好2020年度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2020年04月0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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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20/04/27 23:5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党史和文献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党史研究室,各副省级城市党委党史和文献部门:
根据有关安排,现印发《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2020年度申报指南》。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按申报工作要求尽早落实,安排留有余地。各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须于2020年4月27日前将汇总后的申请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报送至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办公室。
二、为加强该项工作的领导,确保工作规划任务顺利进行,请各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确定1名分管领导负责、1名处长担任联络员。于4月3日前将名单、职务、联系方式报至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办公室(联系人:李敏慧,联系电话:55603575、15010860749,传真:010-55603584 )。
三、有关咨询、协调事项。
1.项目申报、项目制度、项目管理相关问题
联系人:范 为 电话:55604864 15652577337
王 静 电话:55604896 15210271709
2.资金管理、使用相关问题
联系人:高 茹 电话:55604866 13691544600
3.材料邮寄(最好采用机要交换方式):
收件人: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办公厅资金办
田少星 电话:55603584 18211039176
四、其他事项。各有关党史和文献部门可在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网站(http://www.dswxyjy.org.cn/)通知公告栏中下载申报所需相关材料。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办公室
2020年4月1日
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2020年度申报指南
一、申报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指导思想是,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政治建院、编研立院、人才强院、从严治院的要求和《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2018—2022年工作规划》安排,切实加强党的历史和理论研究,加强党的历史宣传教育和党的文献资料征集工作,凝聚各方面力量,形成工作合力,推动全国党史和文献工作开创新局面。
二、本指南拟定了项目申请范围与重点参考选题,申请单位可结合自身实际和研究基础,选择不同的研究角度、方法和侧重点,自行拟定具体题目进行申报。
三、申报专项引导资金项目,要体现鲜明的时代特征、问题导向和创新意识,呈现出与党史和文献工作的紧密关系,具有较高的学术思想价值和较强的决策参考价值,发挥以史鉴今、资政育人的作用。
四、项目负责单位须符合以下条件:在相关领域具有较雄厚的学术资源和研究宣传实力;能够提供开展研究宣传的必要条件并承诺信誉保证。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学术造诣和比较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研究宣传的能力。以兼职人员身份从所兼职单位申报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兼职单位须审核兼职人员正式聘用关系的真实性,承担项目管理职责并承诺信誉保证。
五、项目负责单位负责组织项目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单位申请引导资金项目;按规定管理和使用经费,确保项目质量、进度和经费安全;自觉接受资金办及所属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的监督检查。项目负责人是项目资金使用的直接责任人,承担项目实际组织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对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承担法律义务和责任。
六、项目申报须填写《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七、专项引导资金项目实行限额申报,每个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根据所在地区党史、文献资源和工作特点,每年可申报不超过5个引导资金委托项目(含上一年度未结项的项目)。县级党史和文献部门申报的项目,须有隶属省级或市级党史和文献部门人员参与。县级以上(含副省级城市)党史和文献部门须通过所在地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申报项目。要着力提高申报质量,适当控制申报数量,避免同类选题重复申报。
八、申报项目的资助额度:原则上,重点项目不超过30万元,一般项目不超过20万元。申请单位应按照《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和《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经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的要求,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科学合理的经费预算。
九、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完成时限一般为1年(自立项之日起计算)。
十、专项引导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和结项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开展,凡在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评审和结项过程中发现违规违纪行为的,按《项目管理办法》和《资金管理办法》中相应规定处理。
十一、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执行期间要遵守相关承诺,履行约定义务,按期完成任务,结项成果形式原则上须与预期成果一致;获准立项的《申请书》视为具有约束力的资助合同文本。最终研究成果须先鉴定、后出版,擅自出版者视为自行终止资助协议。
十二、省级党史和文献部门为项目归口管理部门和申报受理单位,项目申报材料向受理单位索取。《申请书》经所在单位审查盖章后,报送本省(区、市)党史和文献部门。
十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史和文献部门要加强对申报工作的组织和指导,严格审核申报资格、前期成果的真实性、项目组的研究实力和必备条件等,签署明确意见后上报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办公室。
十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史和文献部门须于2020年4月27日前,将汇总的申请材料(纸质版及电子版光盘)报送至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宣传专项引导资金办公室,逾期不予受理。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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