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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司法厅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

2019年05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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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止日期:2019/05/30 00:00

各设区的市、县(市、区)司法局,省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机构:

为进一步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进程,切实提高政府法治和司法行政理论研究水平,江苏省司法厅在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指南》(以下简称《项目指南》)。现将《项目指南》及项目申报受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立项原则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把握全面依法治国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紧紧围绕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行政实际需要,组织开展政府法治课题研究,为解决法治政府建设和司法行政工作中涉及的重大问题提供有实践价值的理论参考,为建设“强富美高”新江苏、推动高质量发展走在全国前列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和理论支撑。

二、申报受理范围

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高等院校、科研单位、法学类社团、群众团体组织的在职人员,以及其他法律工作者均可申报。

三、申报要求

1.课题申请人(主持人)及课题组成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始终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

2.课题申请人(主持人)应具有独立开展及组织指导研究工作的能力,能作为课题实际主持者并担负实质性研究任务,课题主持人以外的成员须具有相应的研究能力并承担具体研究任务。

3.    课题申请人(主持人)须具有高(中)级职称或法学博士学位,或者法律实务部门处以上职务。

4.每个申请人只能申报一个项目。

四、课题项目

此次招标的课题项目共10个(具体见《项目指南》)。此外,申请人也可自行提出课题项目,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可作为专项资助课题予以立项,并给予适当经费资助。

五、申报时间

2019年5月30日前。

六、申报办法

1.申请人请认真阅读本公告,按照要求填写《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申请书》请登录江苏省司法厅门户网站(http://sft.jiangsu.gov.cn/)政务公开-通知公告栏目下载。

2.请将《申请书》一式4份(含原件一份)邮寄至江苏省司法厅法制研究中心(地址:南京市北京西路24号 京西大楼710室,邮编:210024),并将《申请书》电子文本发送至邮箱jsfzbyjzx@126.com。

联系电话:025-83591426

附件: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指南

附件下载: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申请书.docx   

江苏省司法厅

2019年4月30日

附件:2019年政府法治研究课题项目指南

一、重点课题

1.法治一体建设统筹推进中的若干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01)

课题的必要性: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的讲话和2013年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首次提出和强调了“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丰富和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均将法治一体建设写入党的正式文件,确立了促进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思路,成为法治中国建设整体部署的重要内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指导下的法治一体建设,具有重大的制度建设和理论发展意义,也是一项宏大的系统工程,工作千头万绪、矛盾问题重重,需要各方参与、协调推进、持续发展。党的十九大明确要求,到2035年,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基本建成,各方面制度更加完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基本实现。因此,如何辩证地看待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之间的关系,更好地统筹兼顾、推进落实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的各项工作,是摆在司法行政部门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研究范围及要求:在辩证分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与法治社会之间关系的基础上,准确把握和分析法治一体建设统筹推进中的重点和关键问题,从制度机制和实施运行的角度提出统筹推进法治一体建设的对策建议。

2.地方立法空间和创制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02)

课题的必要性:修改后的《立法法》赋予设区的市立法权,扩大了地方立法主体范围,并对地方立法的权限进行了原则性的界定,为地方立法提供了一定的空间。但由于对地方立法授权不足,给地方立法与有效治理带来一定的问题。要有效地实施地方治理,地方立法空间的大小与创制能力则至关重要。因此,如何在地方立法实践中准确把握地方立法的权限和空间,在制定执行性立法的同时,开展创制性立法,既是体现地方特色、解决地方问题的客观需要,也是充分发挥地方立法在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中积极作用的必然要求。

研究范围及要求:在准确把握地方立法原则和权限的基础上,分析论证地方开展创制性立法的空间范围,就地方如何开展创制性立法提出对策建议。

3.非诉纠纷多元解决机制衔接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03)

课题的必要性:我国目前处于社会转型期,各种矛盾呈多发趋势,给法院带来前所未有的压力,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以其程序简易灵活、成本低廉的特点逐渐得到认可和重视,成为弥补诉讼制度不足、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手段。目前, 我国现有的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纠纷解决方式,在适用对象、范围、程序、效力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彼此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因此,如何建立健全仲裁、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非诉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课题。

研究范围及要求:运用实证研究、比较研究的方法,对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内涵、种类进行分析,总结我国目前非诉纠纷解决机制的运行现状,分析存在的问题,注重对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制度构建的论证与分析,就建立调解、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相互衔接、互相协调的非诉纠纷多元解决机制提出对策建议。

二、一般课题

4.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互动贯通评估机制研究(编号:2019jssf004)

课题的必要性: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必须从立法、执法、司法、普法四个环节着手解决问题,推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互动贯通。建立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互动贯通评估机制,用执法司法的实际运行检验立法质量,是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有效途径,也是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举措。对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互动贯通评估机制进行研究,提出具有创制性、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对策,将有力地推动我省司法行政事业高质量发展。

研究范围及要求:立足实现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普法各环节职责一体、全面贯通的要求,从制度设计的视角进行分析研究,就评估主体、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运用、组织保障等方面提出对策建议。

5.行政裁决试点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05)

课题的必要性:行政裁决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有效途径。目前,我国关于行政裁决的规定散见于各项法律规范,在行政裁决的法律名称、范围、程序等方面都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同时,由于行政裁决具有可诉性,行政机关对行政裁决采取谨慎的态度,往往以调解的方式代替行政裁决,导致行政裁决制度没有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行政裁决制度加强行政裁决工作的意见》,就探索开展行政裁决改革试点提出了明确要求。在目前行政裁决工作尚没有成熟经验的情况下,通过开展行政裁决试点,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做法,为行政裁决工作积累经验,也是推动行政裁决体制机制创新的有效途径。

研究范围及要求:在理清行政裁决工作现状的基础上,分析行政裁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从顶层设计的角度就开展行政裁决试点的范围、原则、内容、程序、工作机制等提出对策建议。

6.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机制研究(编号:2019jssf006)

课题的必要性:《立法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都对人民群众参与法治建设提出要求。我省先后出台的《江苏省贯彻落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实施方案》《江苏省规章制定程序规定》等制度文件,明确将公众参与作为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内容。但从实践层面来看,组织、引导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落实已有制度要求的工作机制需进一步探索完善,群众促进法治建设常态化、规范化模式尚未完全确立。因此,加强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工作机制研究,将制度要求转化为操作性强的工作机制,实现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的常态化、规范化,既是提升人民群众法治获得感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推进法治建设、加快实现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现实需求。

研究范围及要求:通过对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现状的研究,梳理和分析现有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我省实际,就如何将制度要求转化为具体的工作机制、探索构建人民群众促进法治建设的常态化模式提出对策和建议。

7.行政执行权的配置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07)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机制。”行政执行权的优化配置是提高行政执行力的重要前提和基础。在当前放管服改革大背景下,行政执行权呈现出弱化、配置不合理等问题,尤其在综合执法体制改革中,处罚权与执行权相分离,造成行政机关一定程度上的执行难、难作为。因此,加强对行政执行权配置的研究,合理配置行政机关层级之间的执行权以及行政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的执行权,对于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提高行政执行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范围及要求:结合综合执法体制改革实际,分析行政执行权运行的现状,剖析行政执行权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从体制机制制度角度就优化配置行政执行权提出对策建议。

8. 机构改革背景下基层法治建设路径研究(编号:2019jssf008)

课题的必要性: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系统的观点出发,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基础在基层,工作重点在基层。”基层法治建设是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重要基础,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点和难点。机构改革后,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不断出现,基层法治建设面临着更多的挑战和机遇。如何使基层法治建设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筑牢法治建设的根基,有必要对机构改革背景下的基层法治建设路径加以研究,提出有效对策,促进依法治国在基层的有力推进。

研究范围及要求:结合新形势、新情况,分析总结基层法治建设的现状和存在问题,结合新的司法行政职能,就如何加强基层法治建设提出对策建议。

9.“一带一路”建设视域下的江苏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研究(编号:2019jssf009)

课题的必要性:近年来,随着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深入推进,全面发展涉外法律服务业已成为 “一带一路”国家战略规划下,境外投资工作中的重中之重。江苏位于“一带一路”战略重要交会点,拥有较好的区位优势。近日,江苏省司法厅、省政府外办、省商务厅联合印发《江苏省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服务“一带一路”高质量建设(2019-2021)三年行动方案》,明确了江苏近三年促进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的目标、主要措施和重点任务。当前,涉外法律服务业在工作机制、政策措施、服务质量、人才培养等方面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何找准工作的结合点和切入点,充分发挥涉外法律服务作用,积极参与“一带一路”建设,对于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加快培育江苏对外开放新优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范围及要求:结合江苏高质量推进“一带一路”交汇点建设要求,客观分析江苏涉外法律服务发展现状,梳理江苏涉外法律服务发展中存在的短板问题和挑战,就江苏如何以高质量涉外法律服务更好地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建议。

10.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背景下的区域法治建设问题研究(编号:2019jssf010)

课题的必要性:建设长江经济带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的历史时期推出的新一轮重大区域发展战略。习近平总书记在2018年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指出,一定要处理好自身发展和协同发展的关系,做好区域协调发展“一盘棋”这篇大文章。区域法治建设是长江经济带区域协调发展的重要保障和应有之义。因此,如何发挥好法治保障和法律服务在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主动服务和融入长江经济带建设,对于准确落实区域协调发展战略、维护法制统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研究范围及要求:立足长江经济带功能定位,分析论证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区域法治建设的必要性,并通过分析长江经济带发展中区域协调发展的法治需求,研究探索长江经济带区域法治建设的路径和模式。

— EN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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