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干部可转岗专职思政教师,教育部新规定公开征求意见中!
2019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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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4日,教育部官网发布《教育部关于<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告链接:http://www.moe.gov.cn/jyb_xxgk/s5743/s5744/201911/t20191114_408249.html
新时代高等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队伍建设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思政课是高等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关键课程,是必须按照国家要求设置的课程。思政课教师是指承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育教学和研究职责的专兼职教师,是高等学校教师队伍中承担开展马克思主义理论教育、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铸魂育人的中坚力量。
第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把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纳入教育事业发展和干部人才队伍建设总体规划,并予以优先考虑,在资金投入上优先保障,在资源配置上优先满足。
第二章 职责与要求
第四条 讲授思政课是思政课教师的首要岗位职责。思政课教师要引导学生立德成人、立志成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定对马克思主义的信仰,坚定对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信念,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厚植爱国主义情怀,把爱国情、强国志、报国行自觉融入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奋斗之中,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出积极贡献。
第五条 对思政课教师的岗位要求是:
(一)思政课教师应当树牢“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始终在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并模范践行高等学校教师师德规范。做到信仰坚定、学识渊博、理论功底深厚,努力做到政治要强、情怀要深、思维要新、视野要广、自律要严、人格要正,自觉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做学习和实践马克思主义的典范,做为学为人的表率。
(二)思政课教师应当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创新。按照政治性和学理性相统一、价值性和知识性相统一、建设性和批判性相统一、理论性和实践性相统一、统一性和多样性相统一、主导性和主体性相统一、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显性教育和隐性教育相统一的要求,增强思政课的思想性、理论性和亲和力、针对性,全面提高思政课质量和水平。
(三)思政课教师应当用好国家统编教材。以讲好用好教材为基础,认真参加教材使用培训和集体备课,深入研究教材内容,吃准吃透教材基本精神,全面把握教材重点、难点,认真做好教材转化工作,编写好教案,切实推动教材体系向教学体系转化。
(四)思政课教师应当加强教学研究。坚持以思政课教学为核心的科研导向,紧紧围绕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内涵开展科研,深入研究思政课教学方法和教学重点难点问题,深入研究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
第三章 配备与选聘
第六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配齐建强思政课专职教师队伍,建设专职为主、专兼结合、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的思政课教师队伍。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全日制本专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总数,严格按照师生比不低于1:350的比例核定专职思政课教师岗位,在编制内配足。思政课教师编制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思政课教师工作职责、岗位要求,制定任职资格标准和选聘办法。
高等学校可以在与思政课教学内容相关的学科遴选优秀教师进行培训后加入思政课教师队伍,专职从事思政课教学。
高等学校可以探索党政管理干部转岗为专职思政课教师,积极推动符合条件的辅导员参与思政课教学,鼓励政治素质过硬的相关学科专家转任思政课教师。
第八条 高等学校可以实行思政课特聘教授、兼职教师制度。高等学校可以统筹地方党政领导干部、企事业单位管理专家、社科理论界专家、各行业先进模范以及高等学校党委书记校长、院(系)党政负责人、名家大师和专业课骨干、日常思想政治教育骨干等讲授思政课。高等学校可以建立两院院士、国有企业领导等人士经常性进高校、上思政课讲台的长效机制。
第九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加大高等学校思政课校际协作力度,加强区域内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柔性流动和协同机制建设,支持高水平思政课教师采取多种方式开展思政课教学工作。采取派驻支援或组建讲师团等形式支持民办高等学校配备思政课教师。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严把思政课教师政治关、师德关、业务关,明确思政课教师任职条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思政课教师规范或者在聘任合同中明确思政课教师特定的权利义务与职责。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设置独立的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政课教学科研二级机构,统筹思政课教学科研和教师队伍的管理、培养、培训。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应是中共党员,并有长期从事思政课教学或者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的经历。
高等学校可以采取兼职等办法,从相关单位聘任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负责人。
第四章 培养与培训
第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定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加强本硕博课程教材体系建设,可统筹推进马克思主义理论本硕博一体化人才培养工作。实施“高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培养专项支持计划”,专门招收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不断为思政课教师队伍输送高水平人才。
高等学校应当注重选拔高素质人才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学习研究和教育教学,加强思政课教师队伍后备人才思想政治工作,加大发展党员力度,提高党员发展质量。
第十三条 建立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等学校三级思政课教师培训体系。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建立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研修基地,开展国家级示范培训,建立思政课教师教学研究交流平台。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发展体系,定期组织开展教学研讨,保证思政课专职教师五年内至少接受一次省级以上培训,新入职教师应参加岗前专项培训。
第十四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拓展思政课教师培训渠道,设立思政课教师研学基地,定期安排思政课教师实地了解中国改革发展成果、组织思政课教师实地考察和比较分析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创造条件支持思政课教师到地方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等开展实践锻炼。
高等学校应当按照教育主管部门规定的本科院校全日制本科生和研究生在校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40元、专科院校全日制专科生总数每生每年不低于30元的标准安排专项经费,用于保障思政课教师的学术交流、实践研修等,并逐步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当加大对思政课教师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教育部人文社科研究项目要设立专项课题,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相关项目,持续有力支持思政课教师开展教学研究。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加强马克思主义理论教学科研成果学术阵地建设,支持新创办思政课研究学术期刊,相关哲学社会科学类学术期刊要设立思政课研究栏目。
第五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六条 高等学校应当科学设置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岗位,按教师比例核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各类岗位占比,高级岗位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七条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符合思政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标准,提高教学和教学研究在评聘条件中的占比。
高等学校可结合实际分类设置教学研究型、教学型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两种类型都要在教学方面设置基本任务要求,要将教学效果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根本标准,同时要重视考查科研成果。高等学校可以设置具体条件,将承担思政课教学的基本情况以及教学实效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首要考查条件和必要条件。将为本专科生上思政课作为思政课教师参加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必要条件。将至少一年兼任辅导员、班主任等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经历并考核合格作为青年教师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必要条件。
思政课教师指导1个学生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团1 年以上,且较好履行政治把关、理论学习、业务指导等职责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可以优先考虑。
思政课教师在思想素质、政治素质、师德师风等方面存在突出问题的,在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应当完善思政课教师教学和科研成果认定制度,推行科研成果代表作制度,制定思政课教师发表文章的重点报刊目录,将思政课教师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发表的理论文章纳入学术成果范围,细化相关认定办法。教学和科研成果可以是专著、论文、教学参考资料、调查报告、教书育人经验总结等。不得将国外期刊论文发表情况和出国访学留学情况作为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的硬性指标和排次定序依据。
第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健全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价机制,建立以同行专家评价为主的评价机制,突出思政课的政治性、思想性、学术性、专业性,评价专家应以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为主,同时可适当吸收相关学科专家参加。
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党委有关负责同志、思政课教学科研部门负责人、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及有关专家组成。校内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聘委员会应有同比例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专家。
高等学校应当制定思政课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管理办法。完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退出机制,加强聘期考核,加大激励力度,准聘与长聘相结合。
第六章 保障与管理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应当切实提高思政课教师待遇,要因地制宜设立思政课教师岗位津贴。高等学校要为思政课教师的教学科研工作创造便利条件,配备满足教学科研需要的办公空间,硬件设备和图书资料。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由马克思主义学院等思政课教学科研机构统一管理。每门课程都应当建立相应的教学科研组织。
第二十二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要大力培养、推荐、表彰思政课教师中的先进典型。全国教育系统先进个人表彰中对思政课教师比例或名额作出规定。国家级教学成果奖、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中加大力度支持思政课。“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培养项目中加大倾斜支持优秀思政课教师的力度。
第二十三条 教育主管部门和高等学校应加强宣传、引导,鼓励企业、社会人士采取捐赠等方式支持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
高等学校可采取奖教金、奖学金等方式每年遴选一批优秀思政课教师和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学生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高等学校应当加强对思政课教师的考核,健全退出机制,对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政治原则、政治道路上不能同党中央保持一致的,或理论素养、教学水平达不到标准的教师,不得继续担任思政课教师或马克思主义理论学科研究生导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其他类型高等学校的思政课教师队伍建设可以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2019年 月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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